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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新)(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兴国县**镇**村**砖厂出发,驶往兴国县***园附近。当晚20时许,当其行驶至兴国县**路**百货门口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陈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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