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普通小型客车,沿古浪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办案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5月1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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