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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明明)(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7日到商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商水县**乡**村**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相撞,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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