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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易俗)(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宿松县**镇**组**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天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宿松县**镇实施盗窃,共作案四起,盗窃价值共计870元。具体是:

1、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三轮电瓶车来到宿松县**镇**路**号,盗窃朱某某家门口放置的塑料扣板尾料20平方米,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塑料扣板尾料价值400元。

2、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三轮电瓶来到宿松县**镇**路**号,盗得余某某家门口放置的铝合金尾料20斤,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尾料价值50元。

3、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三轮电瓶来到宿松县**镇**路**号,盗窃项某某家门口护栏螺丝20斤,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护栏螺丝价值120元。

4、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来到宿松县**镇**路**号,盗窃项某某家门口护栏螺丝50斤,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护栏螺丝价值300元。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余某某、项某某损失,三被害人均对陈某某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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