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春丽)(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新村*号,住址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盛世御品*号楼****室。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8 日18 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延平区三元二路的“新洞口”小炒店和朋友吴某某一起吃晚饭。期间,陈某某喝了六瓶330ml玻璃瓶装的雪津啤酒。21时许,陈某某驾驶牌号为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元二路往新城中心方向行驶,途经延平区福兴路新城中心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