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64********,汉族,中专文化,长治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8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潞阳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格林小镇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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