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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晓旭)(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新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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