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硕榕村顶埔埕东座二巷一七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微信号Cxy881005,昵称“陳家菇凉”) 和被害人程某某(微信号“cmebaby0526”,昵称“CC”)同在一个微信群“妈咪来啦—2群”。2019年11月18日,程某某在群里发起想要购买奶粉的内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看到后将一张新西兰奶粉直邮价格表截图发至群里,并表示有朋友代购奶粉,两人互相加为好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微信号“wxid_2hyupex2kof”,昵称“驴儿”)推荐给程某某,并用该微信号谎称自己在新西兰读研究生,可以帮忙代购奶粉,以此取得程某某的信任。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程某某骗取1068元。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又虚构奶粉有优惠活动的事实,向程某某骗取1962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程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
2.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微信昵称“陳家菇凉”)和被害人刘某某(微信昵称“如意金箍棒”)同在一个微信群“韶关风度耐克休闲VIP线上购物群”,两人互相加为好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在广州天河做耐克鞋的导购,同时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微信昵称“驴儿”)推荐给刘某某,谎称“驴儿”即为导购,可以帮忙拿到折扣大的耐克鞋子,以此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当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刘某某骗取670元人民币。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微信号Cxy881005,昵称“可乐麻麻”)和被害人马某某(微信昵称“以梦为马”)同在一个 “妈咪来了”的育儿微信群里。马某某在群里发布“萌煮商城”新品链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骗取钱财谎称自己要买锅。两人互相加为好友后,谈妥以**购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称自己无法用微信和支付宝支付购买,要求马某某提供卡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少输入卡号的一个数字进行转账,将转账**的截图转发给马某某。马某某随即将**现金通过微信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马某某骗取**人民币。
上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诈骗数额共计4292元。
2020年3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西联镇芙蓉大道18号碧桂园太阳城二期芙蓉湾九街一座1703室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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