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县**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2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吴**在乌苏市**家私付款22000元购买家具后未能得到家具,马**在乌苏市去**家私付款22179元购买家具后未能得到家具。2018年10月底吴**接到阿**电话称**家私家具店老板跑了,要求吴**及时去**家私店挑选店内库存家具,随后吴**电话联系全友家私负责人陈**时且无法取得联系,后吴**到乌苏市**家私时发现店门已锁,人去楼空。吴**、马**至今未能取得家具。两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179元。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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