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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杰)(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97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7081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应家乡浮墩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1日01时30分许,陈某醉酒驾驶赣E9####机动车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与凤凰西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文涛驾驶的赣E6####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蒋某涛报警后,交警在现场发现陈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对陈某血样采集鉴定,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4.01mg/100m,陈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已主动赔偿蒋某涛损失24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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