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67********,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延安市**区**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区**镇**沟,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区**沟**号楼**单元**室。2020年01月03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23时46分许,陈某某驾驶陕A6***5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南过境路嘉丰国际城门前公路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缑某某发生碰撞,致缑某某倒地后滑行于王某某停放在公路东侧的陕JU***9号小型面包车底部后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9020008号认定,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系过失犯罪,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3.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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