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回家,次日上午10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S***线行驶至繁昌县**镇*******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认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04.7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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