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婷,女性,1995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磊,国信信扬(河源)律所。
本案由陆丰市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婷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因贩卖一公斤冰毒被内蒙古警方抓获,同日同案人李某渠与同案人李取得联系,告知李有关李某被抓获的相关情况,李同时将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婷。次日在警方控制下,同案人李某以戴罪立功为借口与陈某婷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用粤语告知陈某婷自己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陈某婷将被抓获情况告知胞弟李并通知同案人进行藏匿躲避抓捕。陈某婷通过微信与李取得联系,告知其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同时向李告知公安机关要抓捕同案人,让他们进行藏匿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获悉消息后没有进行转告。2020年3月11日陈某婷、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婷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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