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贺某因讨要工资与杨某、陈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使用木凳打伤贺某头部,经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发生后,陈某与被害人贺某达成赔偿一致,贺某对其出具谅解书。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