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宿舍,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花垣县精准扶贫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花垣县民乐镇异地扶贫同步整体搬迁工程(三期四标)公开招标,张勇安排陈某某和业主单位的负责人麻勇对接,并安排刘某某负责投标工作,刘某某与陈某某商量,叫陈某某给麻某讲,这个工程招投标时设置有利于**公司的条件。后陈某某找到麻某,麻某同意陈某某提出的要求,刘某某便找了**公司、保靖**建筑公司、吉首市**建筑公司、吉首**建筑公司陪标,最后**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中标价为1538万元,该工程由陈某某实施。
2.2018年在花垣县精准扶贫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花垣县民乐镇易地扶贫同步整村搬迁移民安置工程(四期二标)工程公开招标。张某安排刘某某负责投标工作,刘某某叫陈某某和麻某对接,叫麻某在招投标时设置有利于**公司的条件,陈某某找到麻某,麻某没有同意,刘某某找了**公司、**建筑公司、吉首市**建筑公司去围标。最后**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中标价为620万元,该工程由陈某某实施。
2020年4月8日,陈某某接到保靖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湘西在州公安局投案,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陈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0万元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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