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滑县**镇***中学教师,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7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EE***7号小型轿车沿滑县后谭线自北向南行驶至***乡**村路段, 与前方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照片2张,被害人张某某抽血照片1张、尸体照片4张;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张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及户籍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到条、撤诉书;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交尸)字【2020】056号鉴定书、(滑)公(物)鉴(醇)字【2020】648号鉴定书、(滑)公(物)鉴(醇)字【2020】647号鉴定书、(滑)公(物)鉴(DNA)字【2020】153号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20】交鉴字第8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0】声像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行车记录仪恢复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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