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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10月18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台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红色皖******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洞山西路与X009县道交叉口南500米时,在停车过程中,摩托车乘车人杨同芹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20”将伤者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未报警,后杨同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5日死亡,2019年8月12日,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同芹之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摔跌形成、一次摔跌可以形成。2019年8月15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同芹无责任。

2019年8月26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230000元,杨同芹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表示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於某喜、张某某、王某甲、於某月、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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