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邓州市陶营乡胡营村处时,将行人哑人撞伤,后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事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其分类为轻便二轮摩托车。现该事故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系过失犯罪,作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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