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春柳、夏志国、田瑞华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一路段,故意制造车牌号为冀B7****的汽车同车牌号为冀BT****的汽车、车牌号为冀BT****的汽车三车相撞的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129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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