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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自报),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9的“宝骏”牌普通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车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到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东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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