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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6********大专文化程度,中铁三局临时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库尔勒市香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索克巴格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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