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6********,大专文化程度,中铁三局临时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库尔勒市香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索克巴格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