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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白宫摩根会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埭,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假日****室。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9****小型越野客车从泉州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门口行驶至本区津坂街交警支队大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丰泽交警一中队,通知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到一中队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79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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