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毕业,洛阳市**局工作人员,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栋**门**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安乐交巡大队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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