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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漳浦县**镇**KTV喝酒。次日凌晨,黄某某拿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车钥匙,后驾驶其闽E*****轿车行驶至绥安镇万豪酒店。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发现车钥匙不见了,便联系黄某某将车辆开回。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黄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黄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酒店。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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