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独自一人在政和县某路口一小吃店吃晚饭并饮酒,19时许,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东门前往政和县南门大樟树路段送春笋,20时许,又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往政和县东门方向行驶,行经政和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并送县医院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8 mg/lOOml,系醉酒驾车。
2020年4月1日,陈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4、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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