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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时左右,蜀山交警大队接合肥市公安局小庙派出所报称:一起打架纠纷当事人现在要举报对方酒驾,人现在小庙所内。蜀山大队民警立即赶到小庙派出所,将涉嫌酒驾的驾驶人陈某某抓获。经调查:陈某某于2019年5月7日中午在其岳父孙福刚家喝酒后,在停在蜀山区**镇**街路口的皖A*****的小型客车内睡觉,因其车辆挡住皖A*****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路线,陈某某在移动车辆后,与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卞回颖发生争执,然后双方被带走小庙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发现该陈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5月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8日,陈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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