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释放,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朋友王某某要了赌博网站,用手机下载“奖虫57”网站,根据该网站的提示,输入登陆账号和登陆密码,然后在“快选”和“快打”栏为彩民下注,出售私彩“头尾”、“三字”和“大奖”。时至2018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雷州市覃斗镇铺前村陈某甲小卖部门口处出售私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陈某某手机二部、打印机一部和赌资50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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