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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现住侯马市上马办事处崖上村3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8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闻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运费695775.6元及利息。张某甲于2009年1月4日申某某执行,2009年3月24日,闻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某下达了(2009)闻法执字第10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于2009年3月26日前按申某某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并通知其报告财产。同日,陈某某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报告了自己名下有辆牌号为晋L****5大众桑塔纳轿车,隐瞒其名下位于侯马市中心西侧1幢4-307的房产。2010年10月24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陈某某虚假报告财产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1年8月15日,执行法官送达公告,责令该陈于2011年8月22日前迁出房屋,该陈对公告置之不理,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到陈某某的住处进行执行,该陈躲藏、逃避,并且不接听电话,致使闻喜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另查明,执行法官两次要求陈某某将其申报的桑塔纳轿车及时交回法院,该陈拒不执行。并将桑塔纳轿车隐藏、转移,致使闻喜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申某某执行人张某甲达成了《执行担保与和解协议》,陈某某同意给付张某甲60万元现金及其名下位于侯马市中心街西侧1幢4-307的房产。同年10月1日,该陈已履行部分协议内容,张某甲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拘留决定回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某某某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闻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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