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镇赉县**镇,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通过许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行洪区内黑土60.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47.08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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