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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浔中镇土坂蒲阳美食馆喝酒时,因在酒桌拼酒引发口角,二人遂在蒲阳美食馆停车场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并互相推打,被害人曾某某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推打后摔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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