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72********,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在镇赉县**镇**村东侧约500米处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林班号为**林班**小班、**小班,面积为14.36亩(9579.4平方米)。其中**林班**小班林地的林种为防护林,面积为7982.15平方米,**林班**小班林地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面积为1597.25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破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