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苏溪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吴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义乌市大陈镇**村两委为旧村改造建设用地需要,时任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吴某某、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乙(均决定不起诉)商议将该村**地块予以平整作为旧改建房用地,后经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10月,村两委会议再次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暗标方式、0元起底,谁出价高谁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并将**山采挖矿石由中标者自行处理抵用工程机械费。经过竞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11760元人民币中标获平整**山工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联系金某某(提起公诉)进行合作。经双方约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项目结束后取利润的5%,大部分利润归金某某。其后,金某某联系义乌市速腾渣土清运公司、义乌航通渣土清运公司的车队到场清运。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许,金某某与义乌航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经约定,以400元每车的价格将**山采得的至少8228吨石料出售给赵某某一方。尔后,赵某某将**山所采挖矿石再度出售给义乌稠江街道金灿砂场。根据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山属于禁采区范围。经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估价,**山石料单价15元一吨,总价值约123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金某某非法所得84000元扣押在案。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赔15000元,陈某乙、吴某某分别退赔12210元,现受损矿产资源已全额退赔。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赔国家受损的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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