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2********70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成立江西省****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在万年县陈营镇*****园内租赁厂房进行**加工。因经营不善,陈某甲拖欠聘请的倪某某、王某甲等14名工人工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0859元。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息方式通知陈某甲“联系万年县劳动监察局解决江西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并于2018年12月5日在江西省****有限公司门口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甲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家属支付拖欠的民工全部工资共计人民币60859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领条、情况说明、证明书、****拖欠工人工资清单、万年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卷目录、劳动保障局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企业信息、公司债务人公告、清算组备案、关于陈某甲转移财产、逃匿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关于1817033****通讯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证明、关于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确切金额情况说明、领条、证明书、万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刑事谅解书、与陈某乙的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易某某、王某乙、倪某某、吴某甲、王某丙、吴某乙、王某甲、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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