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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本院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13时许,在**路附近,因本村二组部分村民堵路阻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东辽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处置该警情时,上前暴力撕扯、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当民警将其带离时,其挣脱反抗,后被民警控制,传唤到安石镇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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