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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11月12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8111218524409031998********,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云南省盈江县弄**镇街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思某某在盈江县**镇**楼盈江县**镇**楼“太空”包房内因相互抹蛋糕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在“太空”包房内的卫生间相互殴打,造成思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手术治疗的颅骨修补材凹陷。2019年12月05日,经云南省盈江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思某某此次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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