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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64********,汉族,专科,枞阳县**院医生,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枞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安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院合作运营核磁共振项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为增加核磁共振业务量,安排张某某统计、发放医生核磁共振检查的开单提成。2012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张某某不定期地根据该院核磁共振室登记簿所登记的并收取费用的检查单信息,统计医生名单和开具检查部位的数量,按照每个检查部位50元的标准,以现金方式分别给付登记簿上登记的医生作为开单提成。该院中医伤科医生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取张某某给付的开单提成共计715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2018年1月17日枞阳县监察委员会在枞阳县**院召开“严守法纪警示教育大会”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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