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453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安溪县**乡**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因本村两委决定拓宽该村“**”山场机耕路需砍伐陈某甲等人承包种植的林木,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林木权属人陈某乙到该山场砍伐机耕路两侧林木。经鉴定,共砍伐林木343株,立木蓄积34.8273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进行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