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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26011968********,汉族,大专,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1**号**单元**室,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排**号,2020年08月6日23时05分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执勤民警查获,于2020年8月7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3时05分许,陈某某驾驶陕J****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西环线小砭沟隧道几公路处时,因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1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84/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小,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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