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03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昌吉州广播电视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昌吉市延安南路**巷**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昌吉市延安北路新华书店门口建设银行ATM机存钱后,忘记退卡就离开ATM机房。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准备在该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里被害人遗忘的银行卡,后其对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操作,分两笔从卡内取走5000元现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起获4300元赃款,随后陈某某又向被害人赔偿700元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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