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西省鹰潭市**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号预约出租客运车,沿本市月湖区双凤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老206国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77mg/100ml。经办案民警告知陈某某其血样中酒精含量后,陈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