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28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于洪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丽馨,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28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辽A****L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街行驶至**街**桥北**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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