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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0****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本区坪山路与津淮街交叉路口红绿灯处,与赖某某发生冲突,其本人及赖某某均报警。民警到场后陈某某承认酒驾,后其被送至东南医院抽血并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28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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