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3********,汉族,高中肄业,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住洛阳市浐河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长安牌灰色小型面包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忠义街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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