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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中兴西大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驾驶吉G***30号小轿车在农研街与三合路被夜检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2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侧出乙醇含量1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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