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9********,彝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社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云S****号公务车(载李某某、宋某某)沿G219线由班幸方向往南伞方向行驶。12时30分,当行至G219线K7630+150M处时,在超越同向前方云SU****号车时,其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西侧水泥警示桩后翻下路边坡,造成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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