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上10点多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前女友江某某家疏通好后院淤泥后联系在家的江某某,但江某某没有理睬他,不想开门让其进门。陈某某遂来到江某某家正大门处,用力将大门门锁扭开,强行将反锁的大门推开,从正门闯入江某某家中。听到响动,正在二楼卧室内的江某某出来察看情况,看到正准备上楼的陈某某后就叫其赶紧出去并将陈某某赶至一楼。在一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江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江某某一耳光。争吵完毕,江某某回二楼卧室睡觉,陈某某则留在江某某家一楼沙发上睡觉。7月3日凌晨3点多钟,江某某下楼发现睡在沙发上的陈某某就推醒他并要求他离开,陈某某告诉江某某他已拿了江家大门钥匙想去配制,江某某不同意,双方又发生争执。随后不久陈某某离开江某某家,整个过程持续五个小时左右。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六千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非法闯入江某某家,是因感情纠纷引起,对江某某及家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影响不甚严重,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江某某的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且陈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陈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