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603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乡**村路段时撞到同向步行的任某某,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豫******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经鉴定,任某某系颈椎脱位致脊髓严重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陈某某与任某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