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倩云,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请工友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到其租住房喝酒,谢某甲与谢某乙发生冲突并互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将其劝开。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谢某甲等人步行到龙岩市新罗区**菜市场烧烤摊继续喝酒,之后谢某甲又挑起事端并先行殴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引起双方各持塑料凳、啤酒瓶进行互殴,双方均有受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赔偿取得谢某甲谅解。
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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