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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甲、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事主陈某乙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的家中,听说其弟陈某丙于2000年2月9日晚上被陈某甲、戴某甲等人殴打,后与其同学陈某丁、李某某一同骑摩托车去找陈某甲、戴某甲等人理论。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路口时,见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戴某甲、戴某乙(已死亡)等十几名男子,部分人持刀具。其中多名男青年便要冲向陈某乙,后陈某乙在往农田逃跑途中摔了一跤,被追上来的几名男子殴打并持刀砍伤身体多处部位。经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对陈某乙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重伤(致残);经电白县公安局法医门诊于2002年3月1日对陈某乙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1日对陈某乙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乙右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其中戴某甲有自首情节,陈某甲、戴某甲均无犯罪前科劣迹,均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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