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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甲)(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9月2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5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腊市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东湖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五天;2017年11月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青山湖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天;2018年1月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因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二姨陈某乙去世,亲戚朋友都在陈某乙家,当天晚上8时许,亲戚双方为陈某乙是在年后还是年前安葬产生不同意见,在场的陈某丙说了一句:“不就是多杀一头猪的事吗”,陈某甲听后很生气,于是就冲上去用拳头打陈某丙的头部,当时打到了陈某丙的右眼,导致右眼流血,2019年2月12日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丙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陈某丙此次受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甲系初犯,且本案系由亲戚间因家事纠纷引发,到案后陈某甲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4.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陈某甲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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